哈尔滨工程大学实施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

时间:2013-08-26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浏览:1518

哈尔滨工程大学实施国家大学生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培养本科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增强本科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鼓励和支持本科生积极参加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根据教育部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二条 成立哈尔滨工程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主管教学副校长及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校团委、实资处、学工处、财务处、科技处、科技园等单位主要领导及各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组成。委员会的职责是:研究、制定实施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相关政策和工作计划;协调、指导各部门实施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并对工作过程进行监督;组织专家组对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进行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工作。

委员会下设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相关学科教授组成的专家组,制定项目评审标准,负责项目立项评审、中期检查、院系验收意见审核、结题验收,评价项目实施效果,评选优秀成果,提出项目实施建议等。

第四条 院系负责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具体实施与管理,包括组织项目申报、管理项目实施、验收项目结果、管理经费等工作。

第三章 立项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六条 我校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面向全校本科生。原则上以一至三年级学生为主,鼓励低年级学生立项。参与创新训练项目的团队成员不应超过3人,参与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的团队成员不应超过6人。完成时间一般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一式三份)、《哈尔滨工程大学国家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申请书》(见附件2)(一式三份)或《哈尔滨工程大学国家大学生创业实践项目申请书》(见附件3)(一式三份)导师审阅、签字推荐后,报相关院系审核。院系将审核通过的项目汇总后,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汇总表》(见附件4),并将申请书和汇总表一并上交管理办公室。

第八条 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申报项目的内容、资助范围、申请人资格等进行审核,并确定提交学校专家组评审的项目名单。

第九条 学校专家组评审后在校内公示立项项目,无异议后正式公布立项结果并上报教育部。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项目确定后,项目负责人及指导教师对项目内容进行确认。学校根据项目经费额度下达初期项目经费。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内容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开展研究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对项目内容、项目成员进行变更,或提前、推迟项目结题的,应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由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确定项目的变更结果。

第十二条 学生是项目的主体,导师起辅导作用。项目组成员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全体成员应保证时间和精力投入研究,自主设计和组织实施,独立进行实验,独立撰写总结报告,同时做好实验过程记录或独立撰写商业计划书、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总结报告。不得抄袭、拷贝、移植他人成果,引用参考资料须在报告中注明出处。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间参加项目的学生应同时完成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并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

第十四条 管理办公室通过校园网、论文报告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经验交流和研讨,发挥项目的辐射作用。

第十五条 管理办公室对项目进展进行跟踪管理,实施中期检查。查阅学生实验或创业调研原始数据、实验报告、实验或企业运行过程记录、文献综述、以及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改进建议,中期检查通过者获得后续经费资助。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须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进行具体管理,主要用于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费、调研费、会议费等必要开支,不得用于支出劳务费、招待费等费用。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报销工作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报销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资助总额。报销单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签字,经院系审核后方可报销。

第十八条 凡执行不力,无故延期且无具体改进措施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管理办公室将责令项目负责人停止使用项目研究经费,并视情节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

第五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结题申请书》(见附件5)、《哈尔滨工程大学国家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结题申请书》(见附件6)或《哈尔滨工程大学国家大学生创业实践项目结题申请书》(见附件7),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科研日志以及论文、设计、专利、样机、模型等相关支撑材料或模拟企业运行日志、参加企业实践的实践报告、商业计划书等相关支撑材料,提出结题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 院系组织专家(5人以上),对申请结题的项目以答辩形式进行结题评审,并对每个项目形成书面评审意见。通过评审的项目,院系将项目评审意见、研究成果总结及项目结题申请资料报送管理办公室,并准备校级评审。

第二十一条 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通过院系评审的项目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的项目方可结题。

第二十二条 未通过院系评审或学校评审的项目,应当继续进行;对不能继续进行的项目,院系应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并提出终止意见上报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所取得的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六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优秀指导教师、优秀学生及此项工作开展过程中规划组织到位、管理科学的单位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五条 完成项目结题的学生获得能力拓展学分认可,具体标准参照《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能力拓展学分认定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于研究质量较好的项目,学校将鼓励项目组成员继续深入研究或注册创办公司,并给予经费支持。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针对项目指导教师和项目成员的奖励政策。

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八条 建立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与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有效结合机制。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有阶段性成果和创新成果的,经院系和导师同意,按毕业设计(论文)要求进行修改,修改完善后作为本科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向相关答辩委员会提交答辩,按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计入成绩档案。成绩优秀的可以推荐为学校优秀毕业设计(论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哈尔滨工程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申请书

    2.哈尔滨工程大学国家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申请书

    3.哈尔滨工程大学国家大学生创业实践项目申请书

    4.哈尔滨工程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汇总表

    5.哈尔滨工程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结题申请书

    6.哈尔滨工程大学国家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结题申请书

    7.哈尔滨工程大学国家大学生创业实践项目结题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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